《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颁布对公证在家事领域中的灵活运用提出了新挑战。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十四章对居住权的概念、合同条款、设立、消灭等作出一系列制度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居住权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或以遗嘱方式设定,居住权人依法享有的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而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特殊的用益物权,其主要基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有所居”而设立。
近日,一位青涩稚嫩的未婚男青年携带刚去世的祖母数年前在海峡公证处就其个人所有的住宅申办的遗嘱公证书,向海峡公证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根据泉州市政府采购“继承公证(含法定继承公证、遗嘱继承公证、接受遗赠公证)+不动产登记”服务项目的工作要求,海峡公证处启动一站式办理。在受理过程中,公证员发现该当事人的父母对其子的社会经验不足及自身晚年居住生活充满焦虑,经多次化解,并在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指导下,最终制定了接受遗赠公证+不动产登记+居住权登记服务方案。在完成对所有继承人的遗嘱核实工作后,该当事人与其母(父亲旅居国外)签署了《居住权合同》,明确约定在接受遗赠的住宅上设立居住权,其母可以居住至终身。居住权的设立,让这份跨越三代人的爱有了最安稳的归处!首例政府采购“接受遗赠公证+不动产登记+居住权登记”服务落地海峡公证处,权属转移登记与居住权登记同步办结,海峡公证处对该当事人不收取公证费,不收取登记费。
民法典中相关居住权制度的规定是国家立法层面对现实生活中养老、住房等热点社会问题的回应,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法治价值。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住权的实现不仅关乎个体的基本生活、安全和尊严,也紧密关联着社会和谐与稳定。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呈现出多层次、宽领域、个性化的特点。继承/接受遗赠公证是我国公证行业的传统业务,面临着从“执行法律规定”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心转变,这决定了公证机构在承办继承/接受遗赠公证时,应当以实践效果为评价导向,以当事人的办证体验为中心,不断提高继承/接受遗赠公证的服务水平。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388号
